古時殺人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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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亂世之時,人命低賤入螻蟻。但是一旦恢復秩序之時,“殺人償命,欠債還錢”是法律秩序的底線。劉邦入咸陽,與秦人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殺人的結果是沒有得商量的,那就是“以命抵命”。
古代的治世的時候,其實對“殺人罪”規定得是比較詳細的。早在秦朝的法律裏就將殺人罪分為了4個類型,分別是有賊殺、斵(同斫,實際指鬥殺)殺、故殺和擅殺這4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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