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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半年報預披露規則

上交所半年報預披露規則

上交所半年報預披露規則

半年報具體規則:

內容規則: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業績規則:

上交所主板、科創板、創業板:對於中報業績預告沒有強制要求,可以披露也可以不披露。

深交所主板:淨利潤為負值實現扭虧為盈實現盈利,且淨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期末淨資產為負值均需要披露。

對於基數較小的公司,在經過交易所豁免後,可以不用披露業績預告。比如説出現以下情況可申請豁免披露: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者等於0.05元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者等於0.03元

(三)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絕對值低於或者等於0.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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