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220條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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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219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1220條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民法典》第122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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