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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補繳的四個規定

社保補繳的四個規定

社保補繳的四個規定

社保補交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户等工作正常認可。 正常情況下,一般單位只能做2個月的補交,如果需要更長時間只好通過一些代理機構來操作。

每個城市的社保補繳流程是不一樣的,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建議大家可以向社保參保地的社保局諮詢,詳細瞭解個人社保補繳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個人社保補繳的手續是什麼等等。

一次性補繳的對象

凡曾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過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其過去從未參加養老保險或過去存續勞動關係期間還有工作年限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中由個人按《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一文規定申請。

此外,一次性繳費的人員還需符合兩個條件:

1、持有當地居民户籍

2、其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工作年限應在2011年7月1日之前。

一次性補繳的時間:

用人單位各類人羣申請一次性補繳的起始時間按當地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月的時間確定。

一次性補繳年限

一次性繳費年限最長為職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係而應參保未參保的工作年限。

一次性補繳的繳費基數和比例:

用人單位主動為職工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各時段繳費標準按各地當年確定對應時段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當年沒有繳費基數和比例的按當年定額標準執行)計算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標籤: 社保 補繳 四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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