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才安居辦法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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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供應對象
第二條 供應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當於《南京市人才安居辦法》中的
A—E類人才, 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取得博士學位的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登記註冊並經認定的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工作,取得碩士學位的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6個月及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登記註冊並經認定的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工作,取得本科學歷的人才(45週歲以下),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12個月及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税。
(五)在我市登記註冊並經認定的規模以上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工作,取得高級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的高技能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登記註冊的企業工作,年納税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骨幹,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税。
(七)在我市工作,通過南京市高層次人才舉薦委員會認定,並經市委市政府批准的舉薦人才,與單位簽訂1年及以上勞動合同,在我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税。
(八)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以上供應對象不限户籍,包含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以上供應對象中本市户籍相當於A、B、C類的高層次人才家庭,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僅有1套住房,可享受人才購房政策,其他人才須申請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且1年內無住房登記信息和交易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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