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勞務派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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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的規定,用工單位在該規定施行前使用派遣員工數量超過用工總量10%的,應當於該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派遣規定》的要求,制定調整用工方案,明確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計劃和期限,並將該調整用工方案報所在地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修改決定》施行後使用的派遣員工數量不超過規定比例的用工單位,為確保調整用工方案平穩實施、降低派遣用工總量,在降低用工比例的過程中、確因生產經營特殊需要而新用的派遣員工,必須納入報備調整用工方案的降比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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