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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產法的總體機制

新安全生產法的總體機制

新安全生產法的總體機制

新《安全生產法》提出了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新《安全生產法》確立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十二字方針”,明確了安全生產的重要地位、主體任務和實現安全生產的根本途徑。

《安全生產法》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總體機制:

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安全生產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修改力度大、涉及條文多,共修改、新增42個條款,較大幅度地對安全生產法進行了完善。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1、完善工作原則要求。

一是明確堅持黨的領導。

二是貫徹新思想新理念。

三是進一步將“三個必須”原則法定化。

2、 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一是壓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

二是完善相關負責人職責。

三是加強安全生產預防措施。

四是加大對從業人員關懷。

五是健全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

六是明確新興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七是針對餐飲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存在的安全隱患,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危險物品等建設項目施工單位非法轉讓施工資質、違法分包轉包等突出問題,作出專門規定。

3、明確監督管理職責

一是強化政府職能作用。

二是完善監督管理體制。

4、加強保障制度建設

一是加強安全生產監管信息化建設。

二是明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制定程序。

三是明確國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統一協調指揮職能。

四是完善事故調查後的評估制度。

五是增加規定公益訴訟制度。

5、加大違法處罰力度

一是普遍提高罰款額度。

二是新增按日連續處罰措施。

三是加大對嚴重違法生產經營單位的關閉力度,依法吊銷有關證照,對有關負責人實施職業禁入。四是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和公開曝光力度。

標籤: 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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