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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企業四類人員是什麼意思

失信企業四類人員是什麼意思

失信企業四類人員是什麼意思

執行工作要同時考慮債權人權益兑現、執行機關推進程序、對債務人的執行干涉邊界等重要問題,一般理論認為要通過對債務人的自由空間進行最少程序的干涉來達到執行目標。被執行單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限制高消費後,對單位“四類人員”(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採取的相關措施,在權益兑現與干涉邊界上如何把握值得研究。

通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事由演進來看,從被執行人不能證明自己無履行能力即推定其有履行能力而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發展到執行法院應查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不履行後方可納入,這種轉變體現了防止過度措施對被執行人權益的侵害,這也是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的限制高消費措施也需要進一步考慮在權益兑現與干涉邊界中實現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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