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55條釋義
- 心理
- 關注:1.48W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具體理解從規定中的欺詐和賠償金額來做説明:
一、對於“欺詐”的理解和認定,按照民法通則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需要具備以下要件:
1、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
2、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
3、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見表示。
因此,只有銷售者有上述行為才構成詐欺。除此之外,銷售者即使銷售了生產者生產的假冒偽劣產品,也不構成詐欺。
二、 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爭議
1、催生以牟利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衝擊誠實信用原則
2、程序設計與保障不完善,與公平正義要求有差距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rmnxw.com/zh-hk/lvse/xinli/pl71j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