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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緩刑最新規定

認罪認罰緩刑最新規定

認罪認罰緩刑最新規定

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既要考慮體現認罪認罰從寬,又要考慮其所犯罪行的輕重、應負刑事責任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準確裁量刑罰,確保罰當其罪,避免罪刑失衡。

特別是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認罪認罰,從犯不認罪認罰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當嚴重偏離一般的司法認知。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認罪認罰的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量刑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的才可以進行減刑。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對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可以減輕處罰。

標籤: 認罪 緩刑 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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