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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主都護制度特點

宗主都護制度特點

宗主都護制度特點

北魏前期地方基層組織的一種形式。五胡十六國時期未南逃的大地主多築堡自守,聚族而居,擁有很多的依附農民及一定的武裝力量。北魏統一北方後,無力改變這一現狀,於是承認這些宗主的既有利益為合法,任命他們為宗主,以督護百姓。宗主督護制對維護基層治安有一定作用,但由於豪強地主趁機隱瞞其控制的人口,逃避賦税徭役,嚴重影響了國家的賦税收入和徭役徵發。

宗主督護制的性質:北魏前期地方基層組織的一種形式。對象是北方漢族地主。

十六國大動亂時期,留在北方地區的漢族世家大族與地方豪強通過作塢自保的方式而成為塢主或壁帥,他們擁有眾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塢壁,建有甲兵。依附其下的農民往往有數百家、上千家,乃至萬家,均為他們的私家人口。這些豪強被稱做宗主,依附於他們的各類農民則是宗主的包蔭户。宗主與包蔭户之間是一種主人與佃客的關係。

北魏統一之初,只是消滅了一些敵對政權,對這些遍地存在的宗主無法根除。為了穩定統治,便於徵徭徵税,於是就採取妥協政策,承認宗主對於包蔭户的控制和奴役,並且以宗主對於包蔭户的統治作為地方基層政權,以世家大族為宗主,督護百姓,於是形成“宗主督護制”。

標籤: 宗主 制度 都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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