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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改革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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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農業用水初始水權登記管理制度。以二輪承包土地時證書登記的面積為依據核定初始水權,每畝每年425立方,並頒發初始水權證村集體不超過10%的預留機動地也按此標準核發初始水權證其他土地不予確定初始水權。

二是實行差異水價。擁有初始水權的土地額定內用水價格為0.08904元/立方,其他土地用水價格為0.354元/立方。

三是開徵水資源費和水資源補償費。擁有初始水權的土地額定內使用地表水徵收1釐/立方,使用地下水徵收5釐/立方。其他土地使用地表水徵收0.1元/立方,使用地下水徵收0.25元/立方同時,對其他土地加徵水資源補償費,使用地表水徵收0.1元/立方,使用地下水徵收0.25元/立方。

四是建立水權交易平台。農户發展節水農業,節省下來的初始水權定額水量可以在水權交易平台交易,政府按照不低於原價3倍的價格進行回購,用於生態保護和城市、工業發展。

標籤: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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