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備案名稱使用規範
- 美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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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的規定
(二)簡明、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
(三)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四)化粧品名稱一般應當由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組成。名稱順序一般為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
禁止使用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詞語
(二)醫療術語、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
(三)醫學名人的姓名
(四)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六)已經批准的藥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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