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標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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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號《化粧品標識管理規定》已經2007年7月24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化粧品標註“奇特名稱”的,應當在相鄰位置,以相同字號,按照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標註產品名稱並不得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同一名稱的化粧品,適用不同人羣,不同色系、香型的,應當在名稱中或明顯位置予以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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