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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十年不結案是什麼性質

立案十年不結案是什麼性質

立案十年不結案是什麼性質

刑事案件立案後一直不結案不會失效,不會受到追訴期限的限制。只要如果案件被立案偵查或者是被法院受理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此外,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如果是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也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行動建議:

刑事被害發生時,被害人應當在第一時間內及時報警處理。公安機關對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或沒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期限。

立案十年未處理當然還有效。無論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如果當時已經立案的,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在未作出處理決定前,時效一直未重新開始計算 ,因此,從理論上講,再起訴沒有問題。不過,在專現實中,除了刑事案件外,長時間不作處理的民事案件可能性太小。

公安機關立案後不可以一直不結案。刑事案件立案一直不結案不一定會失效。無論是民事、行政還是刑事訴訟,都有法定的辦案期限,超過期限的可以投訴。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或沒被批准逮捕之前,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期限。

公安機關立案後是否可以一直不結案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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