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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營養餐管理辦法

國家營養餐管理辦法

國家營養餐管理辦法

1、學校必須成立“營養餐”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副校長或總務主任為副組長,成員由教師代表、學生家長代表組成。領導小組對食堂的財務、經營情況、飯菜的質量、價格、衞生安全、服務態度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每學期要召開2次以上會議,定期聽取學生、學生家長和教師提出的意見,並將合理化建議提交學校行政會研究落實。

2、學校食堂一律由學校集體經營管理,不準個人承包或變相承包。

3、學校食堂應遵循保本經營的原則,學生“營養餐” 只能將原材料和輔助材料納入成本核算,燃料費、炊事員工資、廚房用品等一律不得納入成本。出售給學生的飯菜要明碼標價,確保數量和質量。

4、學校應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設立獨立的“營養餐”專賬,並納入學校

標籤: 國家 管理 營養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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