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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39條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39條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39條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拓展資料:頭盔的重要性

頭部是人體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傷害的部位,電動車騎行者一旦發生事故,頭部與路面或車輛碰撞,無異於以卵擊石。

一、禁止行駛的時間和道路範圍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每日0時至24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以下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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