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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增值税開哪些項目

普通增值税開哪些項目

普通增值税開哪些項目

增值税普通發票需提供買方單位或個人的名稱。買方屬於企業。還需要提供納税人識別號或社會統一信用代碼。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開具增值税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2017年第16號):

1、自2017年7月1日起,買方為企業時,在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時,向賣方提供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税普通發票時,應填寫納税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在“買方納税人識別號”欄中。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完税憑證。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2、賣方開具增值税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根據實際銷售情況如實擬定,與實際交易不符的,不得按買方要求填寫。

開具發票時,賣方將銷售平台系統與後台增值税發票税控系統連接,並將相關信息導入發票,系統導入的發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一致,如不一致,應在銷售平台系統中進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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