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參考和法庭證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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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參考證據只是為了證明目的而提到的各種材料,證據材料要成為訴訟證據,需要經過質證和法庭的審核、認定,只有符合證據條件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證據加以使用。
“證據”在未經查證屬實之前,僅僅是參考證據。
②參考證據在訴訟中出現的時間較早,在起訴與答辯時或在法庭審理初期,當事人便向法庭提出各種證據材料,而證據形成於訴訟中較後的階段,到法庭調查終結或法庭評議階段,才能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可以作為案件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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