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證公證和學歷公證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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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證書公證即是學歷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對其學歷或所持有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辦理學歷公證,由申請人住所地其有辦理涉外公證業務職能的公證受理。
申請辦理學歷公證,須向公證機關提供的證件材料是: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冊及其複印件已註銷户口的,由申請人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記載情況的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辦理學歷公證證明信無工作單位的,由住所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信在學的,由所在學校出具證明信
(3)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和居民身份證及複印件
(4)提交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複印件
(5)申請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
(6)公證人員認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對以上證明、材料齊備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登記,並將受理通知書發給當事人,開始建立公證卷宗。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公證處應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學歷公證證明的要素包括受教育機構的名稱、學習起止時間、學習內容、學歷類別、學習完結形式、學制等
畢業證書公證證明的是公證書中所附的畢業證書的複印件與發證學校發給當事人的原件相符,原件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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