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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醫院開證明的條件

三甲醫院開證明的條件

三甲醫院開證明的條件

1、醫學證明書的開具,不能超出我院所具有的資質內容。醫師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獲得一定科學依據方可出具醫學證明書,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書。各科室醫生在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時,必須使用我院印製的正式的證明書,嚴禁使用其它紙張代替。醫學證明書應加蓋醫院相關部門及科室公章方為有效。

2、病情診斷證明書須由主治醫師以上有診斷證明權的醫師簽字,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非經治醫師及無處方權醫師無權出具。醫師出具門診醫學診斷證明文件的,在需詳細診查病人,為病人書寫規範的門診病歷,上述材料不完備的,出具的診斷證明不予蓋章。病情診斷證明書開取後,應到醫務處門診辦公室便民服務枱審核並加蓋病情證明專用章,並行相應登記

3、病休假證明書須由主治醫師以上有診斷證明權的醫師簽字,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生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休息時間:急診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患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超出時限的及先休後補的病休證明不予蓋章。

標籤: 醫院 三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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