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勘驗搜查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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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驗的對象是現場、物品和屍體,而檢查的對象則是人身。
1、現場勘驗
(1)保護好現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接案後,偵查人員應當迅速趕到案發現場,並保護好現場。
(2)偵查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時,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檢察院的證明文件。
(3)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還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4)偵查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應當及時向現場周圍的羣眾、被害人、目睹人、報案人等調查訪問,收集、固定和保全各種證據。
(5)現場勘驗的情況應制成筆錄,偵查人員、參加勘驗的其他人員和見證人都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2、物證檢驗
(1)必須及時、認真、細緻地對物證進行檢驗,如果需要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檢驗和鑑定的,應當指派或聘請鑑定人進行鑑定。
(2)物證檢驗應當製作筆錄,參加檢驗的偵查人員、鑑定人和見證人均應簽名或者蓋章。
3、屍體檢驗
(1)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2)屍體檢驗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者蓋章。
4、人身檢查
(1)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聘請法醫或醫師嚴格依法進行,不得侮辱被檢查人的人格。
(2)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人身檢查,必要時,可以強制進行。但對被害人的人身檢查,不得強制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人身檢查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並由偵查人員和進行檢查的法醫或醫師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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