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動物防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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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動物防疫條例
(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預防、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動物防疫監督及其他與動物防疫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本市對動物疫病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綜合防治、嚴格檢疫、重點控制、全程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區、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本區域內動物疫病預防工作。
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動物防疫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縣動物衞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分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規定的動物防疫的監督和動物疫病的預防、檢疫。
鄉、鎮的動物疫病預防組織承擔本區域內動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動物防疫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保障開展動物防疫工作所需經費。
第七條本市支持保險機構開展動物疫病保險業務,鼓勵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户參加動物疫病保險。
保險機構應當依據本市農業保險政策,落實動物養殖業保險措施,並依據保險合同及時為動物養殖場和養殖農户提供承保範圍內的損失賠償。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淨化、消滅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健康發展,防控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衞生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家對實驗動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實驗動物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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