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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過路保護管理規範

電纜過路保護管理規範

電纜過路保護管理規範

1、排管頂部至地面間隔,在廠房內為0.2m,人行道下為0.5m,一般地區為0.7m

2、在變更方向及分支處,均需要裝置排管井(聯創瑞誠)坑,長度超過30mm時應加設井坑

3、井坑深度不小於0.8m,人孔直徑不小於0.7mm

4、排管處需要有傾向井坑0.5%~1%的排水坡度。

電纜排管的間距要求

地下直埋電纜線路應採用鎧狀電纜,電纜的埋設深度應由地面至電纜外皮不小於0.7m,電纜外皮至地下建築物的基礎0.6m,不得小於0.3m

電纜相互間距:

1、水平接近時最小為0.1m,不同部門的電纜相互間距為0.5m

2、電纜互相交叉時最小淨距為0.5m

3、電纜與熱力管道、煤氣、石油管道接近時的淨距為2m,相互交叉時淨距為0.5m

4、電纜與樹木主幹的距離不小於0.7m。

(1):管孔數宜案發展預留適當備用。

(2):纜芯工作温度相差較大的電纜,應分別配置於適當間距的不同排管組。

(3):管部頂部土壤覆蓋厚度不應小於0.5m (4):管路應放置於整平夯實土層且有足以保持連續平直的墊塊上,縱向排水坡度不應小於0.2% (5):管路端口應有防止電纜破損的處理。

(6):管路縱向接口處的彎曲度,應符合牽引電纜時不致損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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