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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分公司如何認定為掛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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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掛靠人通常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參與招投標、與發包人簽訂建築施工合同,掛靠人與被掛靠人之間沒有產權關係,沒有勞動關係,沒有財務管理關係的

(2) 掛靠人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被掛靠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沒有建立勞資關係和勞動社會保險關係的

(3) 掛靠人承攬工程經營方式表現為自籌資金,自行組織施工,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不參與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擔工程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的。

標籤: 認定 掛靠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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