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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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申報條件
(一)在本市銷售,且2019年6月25日(包含)以前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並已完成中央財政補貼清算的新能源汽車。
′二)車輛狀態應為正常。本次審核期間車輛狀態不正常的(包括:逾期未檢驗、報廢、被盜搶等),待車輛恢復正常狀態後,可在下一批次直至最後一批次時重新申報(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報資料)2015(2015年4月12日—2015年12月31日上牌登記車輛,下同)至2018年度在本市公安車輛管理部門上牌登記的車輛,因車輛狀態不正常未獲市級補貼資金,現已恢復正常狀態的,此次可申報(但需重新提供全套申報資料)。已全額獲得市級補貼的車輛不得重複申報。
(三)汽車生產企業應不屬於我市相關政策規定的取消補貼的情形。
(四)2017年1月1日後生產的車輛須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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