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11條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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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一般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一條(原文)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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