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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規定

關於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規定

關於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規定

為了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就通航水域內所有船舶、浮動設施,從事航行、停泊和作業以及與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等各種管理問題的行動準則、權力、責任和違規處罰標準等。

第十條 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第十一條 外國籍非軍用船舶,未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和港口。但是,因人員病急、機件故障、遇難、避風等意外情況,未及獲得批准,可以在進入的同時向主管機關緊急報告,並聽從指揮。

外國籍軍用船舶,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不得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

十二條 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檢查。

本國籍國內航行船舶進出港口,必須向主管機關報告船舶的航次計劃、適航狀態、船員配備和載貨載客等情況。

第十三條 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或者在港內航行、移泊以及靠離港外繫泊點、裝卸站等,必須由主管機關指派引航員引航。

第十四條 船舶進出港口或者通過交通管制區、通航密集區和航行條件受到限制的區域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主管機關公佈的特別規定。

第十五條 除經主管機關特別許可外,禁止船舶進入或穿越禁航區。

第十六條 大型設施和移動式平台的海上拖帶,必須經船舶檢驗部門進行拖航檢驗,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第十七條 主管機關發現船舶的實際狀況同證書所載不相符合時,有權責成其申請重新檢驗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經營人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認為船舶對港口安全具有威脅時,有權禁止其進港或令其離港。

第十九條 船舶、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主管機關有權禁止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

二、處於不適航或不適拖狀態

三、發生交通事故,手續未清

四、未向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交付應承擔的費用,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

五、主管機關認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況。

近十年來,船舶尺度繼續向大型化發展,港口航道內的船舶密度逐漸上升,但航道尺度的增長速率較慢,這使得航行船舶與航道、其他船舶或港口建築物之間的間距變小,航行水深相對變淺,船舶在港口航道等限制水域中的水動力相互作用問題變得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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