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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民法典

非婚同居民法典

非婚同居民法典

民法典同居幾年屬於事實夫妻

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夫妻了。我國在一定範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婚姻關係要件。之後,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因此,事實婚姻、事實夫妻已經是不被法律承認的,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必須登記。

事實婚姻是怎麼認定的

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事實婚姻-概念: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民法典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離婚

一)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離婚必須是建立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的,在此基礎上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才有效。也就是説如果某一方不願意協議離婚,但受到另一方的欺騙、脅迫而達成離婚協議的,該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首先離婚是存在合法的夫妻關係的解除。若雙方的夫妻關係不具備合法性,那麼對此協議離婚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其次,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協議離婚才具備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無配偶雙方同居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法律並不禁止。

法律規定的非法同居則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這種情形是侵犯配偶權利的,涉嫌違法和犯罪。民法典未婚同居違法嗎?

民法典非法同居的認定是怎樣民法典未婚同居違法嗎

男女未婚同居是否違法應按以下兩種具體情況來分析。

(一)形成事實婚姻的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在這種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為並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未形成事實婚姻的

對於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屬於違法。

也就是説,未婚同居(無配偶)的雙方對是否選擇同居可以自由決定。沒有任何人可以阻止雙方同意的未婚同居,只是此時的未婚同居不受法律的保護,一旦發生糾紛了,則法律不會像保護正常結婚的夫妻一樣保護未婚同居者的利益。

在我國,非婚同居現象大量存在。

一、相關的法律概念

1、非婚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而公開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會關係。

2、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典型的同居關係。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重婚同居。

4、公開的同居關係之外又與他人公開同居生活,即二重同居。

二、相關的法律分類

根據法律的規定,非婚同居分為三種類型:

1、雙方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2、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3、雙方均有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三、相關的法律後果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據此提出離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四、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的區別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於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係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係,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係,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係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標籤: 同居 非婚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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