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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經濟特區管理條例

海南經濟特區管理條例

海南經濟特區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劃撥、租賃、轉讓、承包、抵押和繼承。

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出讓、轉讓或者承包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也可以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他人聯合舉辦企業,用於非農業建設。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繼承。

第三條 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實行佔補平衡,對生態公益林地實行特殊保護。

第四條 省、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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