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房地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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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为租户服务的思想,不得刁难租户,禁止吃、拿、卡、要,在租户中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条 商业用房的价格由房产中心研究后报基建后勤处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条 对租户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给与答复和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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