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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预见性的判别原则是

不可预见性的判别原则是

不可预见性的判别原则是

不可预见性的客观判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遵循从客观判断到主观判断的过程,但“不可预见性”明显充满了主观色彩,如何在该情况下厘定其客观标准呢

对此认为应通过预见能力与情势变更事实发生概率两个维度,并结合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综合评判。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因涉及行政管理专业领域,具有人力、物资、技术等支持而具备较强的预见能力比较而言,相对人则预见能力较弱。因此,在发生大概率情势变更事实时,很难认定行政机关在协议订立时没有预见,而相对人没有预见更具有合理性在小概率事实发生时,无论行政机关亦或相对人均存在没有预见的可能性在完全不具备预见某种事实发生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当然就无需从预见能力角度做出评判。

标签: 判别 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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