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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教师交流轮岗政策条件

山东济南教师交流轮岗政策条件

山东济南教师交流轮岗政策条件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中,在同一单位工作满6年的教师,原则上都要分批进行交流轮岗。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3-5年)。交流轮岗重点是: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文件强调,各县(市)区每学年实际交流的教师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

交流轮岗形式有: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城乡交流、对口支援等。

交流轮岗方式:一是个人申请交流。校长、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流。二是学校推荐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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