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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认定酗酒的标准

保险认定酗酒的标准

保险认定酗酒的标准

保险公司不主动认定,以交警或医院的认定来判断。现行的保险合同中饮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免责是通用条款。虽然如此,但在保险合同中均没有约定饮酒的具体标准。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制定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标准》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达到20毫克的为酒后驾驶。既然对饮酒驾驶有国家标准,保险公司对饮酒驾驶的认定也应该遵循该标准

饮酒超出适量饮酒或一般社交性饮酒的标准。重度饮酒往往根据超出一定的日饮酒量(如每天3标准杯)或每次饮酒量(如一次5标准杯,每周至少一次)加以确定。同:重度饮酒见:过度饮酒标准杯。

酗酒涵盖了“酒精滥用”及“酒精依赖”。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过度使用酒精而无法自我节制,导致认知上、行为上、身体上、社会功能或人际关系上的障碍或影响,且明知故犯,无法克制,就达到“酒精滥用”的程度。若进一步恶化,把饮酒看成比任何其他事都重要,必须花许多时间或精力去喝酒或戒酒,或必须喝酒才感到舒服(心理依赖),或必须增加酒精摄取才能达到预期效果(耐受性),或产生酒精戒断综合症,就达到“酒精依赖”的程度。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法律通用原则,当然有部分例外。

你说我酗酒,你就拿出证据来。就是举证责任。

拿到证据再和标准比对,“标准”都是法律法规或者相应权威机构定的,保险机构没有资格定程度化“标准”,他的条款只能是标准在不同程度上,我怎么赔付。保险公司他没有权定义标准。

你的问题可以扩展就是,包括我们和某些客户都会主观地认为,某些点存在“漏洞”,是不是保险公司留了个后门,故意做了个bug。并不是这样,而恰恰相反。

“其实保险公司是弱势群体。”干保险时间长了,你肯定听过这句话。实务中也确实如此。

标签: 认定 酗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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