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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森最终判决

周广森最终判决

周广森最终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执6916号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

负责人徐红霞,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菲,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么孝盛,男,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周广森,*,*,*,*。

诉讼记录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告周广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4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广森给付钱款人民币8.386016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广森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互联网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4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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