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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171条规定

民诉法第171条规定

民诉法第17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诉法第171条是这样规定的: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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