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海南居住滿18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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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是指,高階緊缺人才一個納稅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停留天數滿183天。具體計算規則由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公安廳另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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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是指,高階緊缺人才一個納稅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停留天數滿183天。具體計算規則由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公安廳另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