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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留守兒童標準2020年

什麼是留守兒童標準2020年

什麼是留守兒童標準2020年

留守兒童衡量標準:外出務工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農民託留在戶籍所在地家鄉,由父、母單方或其他親屬監護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不能和父母雙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兒童。

留守兒童不光是在農村,其實在繁華的城市中“城市留守兒童”也在不斷的產生,能夠享受良好的物質條件,也能夠接受優質的教育,得到親人無微不至的照顧。

但是和農村留守兒童相同的是,他們的父母因為自身工作的原因,或者是為了更好的收入,忙於工作和事業,無法陪伴在孩子的身邊,物質層面無法彌補父母陪伴缺失對孩子身心成長造成的傷害,甚至有父母錯誤地認為這樣的“留守”不是什麼大問題,這些都是值得引起社會關注的。

農村留守兒童: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一方死亡、失蹤(2年以上)、服刑(1年以上、含強制戒毒等)、重殘(一、二級殘疾)、長期患重病(1年以上)等原因無監護能力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本人留在戶籍地(或常住所在地)16週歲及以下農村戶籍未成年人。 

2、困境兒童:指由於兒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主要包括家庭困境兒童、自身困境兒童和監護困境兒童。 

(1)家庭困境兒童,主要指父母一方死亡、重病、重殘,另一方重病、重殘以及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上學等困難的兒童(重殘:視力、聽力、言語殘疾一級,智力、精神、肢體殘疾一級、二級重病:參照有關重特大疾病救助辦法規定)。 

(2)自身困境兒童,主要指因自身殘疾(需持有殘聯核發的二代殘疾人證)或身患重大疾病,導致治療、康復、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3)監護困境兒童,主要指失去父母、查詢不到生父母的兒童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改嫁、服刑、戒毒,另一方失蹤、改嫁、服刑、戒毒等情況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3、農村留守老年人:因子女或其他贍養義務人全部離開本轄區範圍外出半年以上、留在農村生活的60 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4、農村留守婦女:因丈夫連續外出務工、 經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農村居住生活的婦女。 

充分認識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或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

(一)強化家庭監護主體責任。

(二)落實縣、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三)加大教育部門和學校關愛保護力度。

(四)發揮群團組織關愛服務優勢。

(五)推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

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一)建立強制報告機制。

(二)完善應急處置機制。

(三)健全評估幫扶機制。

(四)強化監護干預機制。

從源頭上逐步減少兒童留守現象:

(一)為農民工家庭提供更多幫扶支援。

(二)引導扶持農民工返鄉創業就業。

標籤: 留守 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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