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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三種禁毒模式

禁毒法三種禁毒模式

禁毒法三種禁毒模式

1、自願戒毒。

為鼓勵吸毒人員與毒品決裂,我國建立了自願戒毒模式,即在衛生醫療部門內開設戒毒醫療機構,吸毒人員可以自願在戒毒醫療機構接受為期一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的藥物治療與康復。

2、強制戒毒。

強制戒毒所是參吸毒者實施強制戒毒的場所。

強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機關主管。

其工作的方式是:對吸毒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通過行政措施強制進行藥物治療、心理治療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並通過適度的勞動,幫助他們戒除毒癮。

對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的(包括患有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其他不適宜強制戒毒所戒毒的),由公安機關向本人和其家屬發出戒毒通知書,並在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監督、管理下,限期在強制戒毒所外戒毒。

3、勞教戒毒。

戒毒勞教所由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接收的是經強制戒毒之後又復吸而被批准勞動教養的吸毒者。

勞動教養期限為6個月至3年。

標籤: 模式 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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