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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第六十五條釋義

森林法第六十五條釋義

森林法第六十五條釋義

2020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修訂《森林法》中,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這條規定為我國打擊收購、加工、運輸非法木材行為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也為我國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履行木材合法性盡職調查義務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應當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正在修訂,將對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建立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相關事宜作進一步規範。

下一步,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研究建立木材經營加工企業原料和產品出入庫臺賬管理制度,實現對木材來源合法性的有效監管,切實保護森林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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