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附加稅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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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附加稅的徵收標準如下: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如果低於國稅總局頒佈的最低計稅價格則按國稅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計徵)。
計稅價格=增值稅的稅前金額,而增值稅稅率17%。
從2018年1月1日起,所有的汽車(新能源汽車除外)的購置稅恢復按10%的徵收額度。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一、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輪式專用機械車,以及起重機(吊車)、叉車、電動摩托車,不屬於應稅車輛。
二、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依據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三、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者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不包括在境內購買的進口車輛。
四、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同類應稅車輛(即車輛配置序列號相同的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沒有同類應稅車輛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稅的應稅車輛,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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