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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油水分離器排放規則

船舶油水分離器排放規則

船舶油水分離器排放規則

一、使用油水分離器應由三管輪專人操作,進行排放前需先徵得駕駛員同意,注意是否在許可排放的海域,並且監視海面有否明顯油跡。

二、油水分離器使用前應注滿清水,開啟頂部的放空氣閥、上排汙閥和高位檢驗旋塞,驅逐分離器內空氣,直至水從這些閥中流出後將其關閉並停止注水。

三、起動汙水泵前開啟舷外排出閥,檢查自動排汙閥和應急操縱手輪是否處於正常位置。如有氣動裝腔作勢置應接通氣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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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啟動汙水泵,油水分離器投入執行。正確操作油水分離器,保持工作壓力力0.2-2.25Mpa,加熱溫度60-70℃(縣體引數可根據裝置說明書要求)。

五、注意避免分離器超負荷。經常檢查低位檢驗旋塞,發現有油流出應立即排油,檢查出水口水樣,若發現可見油跡應停止分離器工作。

六、排放完後,停用前應引入海水繼續執行15分鐘以清洗油水分離器和監控裝置,防止被油汙堵塞和汙染,並注滿清水。

七、停泵後關閉油水分離器進、出口閥,避免筒內充滿的水洩漏,減少內壁氧化腐蝕。

八、每次使用油水分離散器後,由三管輪報告輪機長,並由輪機長負責記入《油類記錄簿》。

船舶油水分離器處理後的汙水含油量小於25ppm,離陸地25海里外,在航行中排放。特殊區域(如長江口,瓊州海峽,黑海,波羅的海)不得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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