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公務員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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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促進公務員正確履職盡責,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僕。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監察官、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準和程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準,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十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以及錄用、獎勵、培訓、辭退等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三章 職務、職級與級別
第四章 錄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職務、職級任免
第七章 職務、職級升降
第八章 獎 勵
第九章 監督與懲戒
第十章 培 訓
第十一章 交流與迴避
第十二章 工資、福利與保險
第十三章 辭職與辭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訴與控告
第十六章 職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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