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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源保護地防護距離

地下水源保護地防護距離

地下水源保護地防護距離

地下水取水口周圍30米-50米範圍,禁止在水源保護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已建成排放汙染物的建設專案,應依法予以拆除或關閉。

用水水源受到汙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汙染物等措施。

地下水水源周邊50m(一級保護區)不能搞建設,周邊500m(二級保護區)不能有汙染地下水的企業。

地下水按其在地層中的位置及其補給、徑流、排洩條件的不同,水質水量也有差異。

地下水資源是指在一定期限內,能提供給人類使用的,且能逐年得到恢復的地下淡水量。是水資源的組成部分。

通常以地面入滲補給量(包括天然補給量和開採補給量)計算其數量。

因此,地下水資源的開採一般不應超過補給量,否則會給環境帶來危害,使生態條件惡化。

標籤: 地下水 保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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