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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這一條款規定的犯罪行為,情節不是嚴重的就是惡劣的。付了賠償款的人,可以從輕發落,一般判緩刑或拘役、管制。

還有一種是以故意傷害罪量刑。即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於輕度和重度之間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付了賠償款的人,因認罪態度好,受到被害人諒解的,也可以定有罪,但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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