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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新規實施方法

身份證新規實施方法

身份證新規實施方法

 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公民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登記指紋資訊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

  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資訊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公民應堅決抵制擅自影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可

 積極檢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以及洩露、竊取、買賣、冒用公民個人資訊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法律同時規定,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專案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標籤: 實施 新規 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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