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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地表防洪標準

礦山地表防洪標準

礦山地表防洪標準

(1)中型礦山應搐清礦區及其附近地表水流系統和受水面積、河流溝渠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積水區和水利工程情況,以及當地降雨量、歷年最高洪水位,並結合礦區的特點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統。

(2)每年在雨季前一季度,應由礦長組織一次防水檢查,並編制防水檢查計劃,工程必須在雨季前竣工。

(3)礦井井口、平碉口、通風井口、小立井井口和工業場地等處,都必須採取妥善的防洪措施。上述地點的標高,若低於歷年最高洪水位,無妥善防洪措施,在連降暴雨有被淹沒的危險時,應從井下撤出全部作業人員。

(4)礦區及其附近的積水或雨水有侵入井下的可能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地表水滲漏到井下。

(5)有用的鑽孑L必須妥善封蓋。報廢的豎井、斜井、探井、鑽孔和平峒等必須封閉。在積水的舊井巷、老採區、江、河、湖、海、沼澤、含水層、岩溶帶和流砂層等附近開採時,應留出防水礦(巖)柱和劃出安全地段,預防突然湧水的安全措施後,方可採礦。

(6)水文地質條件複雜的礦山,對接近水體的可疑地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探明水文地質情況後,再進行掘進。

(7)在掘進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透水預兆,如工作面“出汗”、頂板淋水加大、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掛紅”、水叫、底板湧水或其他異常現象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報告礦長,採取安全措施。如情況緊急,必須立即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成脅地點的人員。 

標籤: 礦山 地表 防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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