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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什麼事原告敗訴

合同糾紛什麼事原告敗訴

合同糾紛什麼事原告敗訴

原告敗訴,主要有下列原因:

一.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原告所訴事項與自己沒有利害關係或者應以甲的名義起訴而以乙的名義進行(如應以分公司名義起訴,卻由總公司名義出現或者應以總公司名義起訴,卻由分公司名義進行)。

二.告錯了物件。有的案件,涉及了眾多物件,各物件的法律地位並不相同,有的可能只作第三人處理,有的可能與案件並無實際利害關係。

三.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有些單位或由於缺乏法律意識或由於疏忽管理,本應在訴訟時效之內行使訴權,卻寄希望通過協商,且久拖不決,而忘記了固定協商過程中的證據,訴諸法院後,被告矢口否認曾經協商過,結果因原告舉證不能,當然敗訴無疑。

四.管轄不清。明明約定了仲裁,原告卻提起訴訟或者應提起訴訟,卻要“訴諸”仲裁。有的案件,原、被告雙方事先雖約定了仲裁但由於雙方未約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或約定不明,仲裁機構無法受理。有的案件明明是刑事案件,原告卻提起民事訴訟,或者明明是民事訴訟,卻要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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