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又名
- 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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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是用強制的方法奪去或照法律取消的意思。社會剝奪這一概念應用的最為廣泛。主要從人們妒忌性偏好特性的角度出發,強調通過與其他群體類比導致對自身現狀感到不滿的心理過程。
1、盤剝,掠奪。
唐陳子昂《上蜀川安危事》:“實緣官人貪暴,不奉國法典吏遊容,因此侵漁。剝奪既深,人不堪命。”
茅盾《林家鋪子》二:“他就覺得自己的一份生意至少是間接的被地主和高利貸者剝奪去了。”
2、依照法律取消。
毛澤東《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八:“對於明顯的反革命分子,破壞社會主義事業的分子,事情好辦,剝奪他們的言論自由就行了。”
3、用強制的方法奪去。
柯靈《香雪海·序二》:“‘四人幫’……割斷了她的喉管,剝奪了她最後呼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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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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