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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開發區安置房的入住標準

駐馬店開發區安置房的入住標準

駐馬店開發區安置房的入住標準

1.戶籍不在被拆遷村莊,但實際在該村莊居住五年以上的因婚嫁遷入人口,且原居住戶籍地不享受集體分配的人員,可認定為居住戶籍

2.戶籍在本村(居)民組、年滿18週歲的子女在校就讀、部隊服役、外出打工、服刑人員,無論在外居住時間長短,均按居住戶籍予以認定。但已經在黨政機關、事業等單位有固定工作崗位且有固定收入的以及退休人員,不視為居住戶籍(不含黨政機關、事業等單位人員在原籍居住,實際上參與集體分配,未享受單位集資房、團購房等福利分房待遇,在退回單位繳納的公積金(包括以後繳納的)後的)。

3.因婚嫁不在本村居住,但戶籍沒有遷出,在村莊拆遷之前參與本村(居)民組集體分配的,視為居住戶籍予以認定,不參與集體分配的,不予認定。

4.經村集體同意在當地居住不參與集體經濟分配的居民,有確切證據證明符合村集體同意和在當地居住要件的,可給予認定。私自買賣宅基地的,不予居住安置。

5、 開發區轄區內的出嫁女,在出嫁前居住地和現居住地村莊都已拆遷但未給予居住安置的,由現居住地鄉辦給予居住安置。

6.以房屋拆遷最後截止日期為準,之前的死亡人口無論是否登出戶籍或取消分配的一律不予安置,之後的死亡人口可以視為安置物件,由其繼承人享受安置待遇

7.戶籍在本村(居)民組的掛靠戶不視為居住戶籍,不享受拆遷安置優惠政策

8.對合法分配人口進行認定時,享受居住安置住房的時間界限以房屋拆遷規定最後截止日期為準享受長期生活保障安置房人口原則上以長期生活保障安置用地審批時間為準。

9、 人口認定由鄉辦依據上述標準進行,合法分配人口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研究通過,鄉辦稽核後報開發區拆遷安置領導小組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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